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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4-02-26 00:00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令其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对屡教不改,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学生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外,学校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反社会治安、交通等国家有关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校园秩序、破坏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乃至令其退学。

  第四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令其退学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三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科或公安部门确认的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重犯或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出如下处理:

  1、策划者:(不遵守校纪校规,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用身体触及他人)。

  (1)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至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令其退学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外打架者,从重处罚。后果

  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令其退

  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严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拒证,不配合调查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敲诈勒索同学者,无论金额多少,均给予令其退学处分;

  8、对侮辱、殴打教师(包括教职工)者加重处分;

  9、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赔偿,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以下规定者:

  (1)20节以下,由班级给予通报批评;

  (2)20—29节,给予警告处分;

  (3)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4)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

  (5)50节以上,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注:学生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节计;在校期间,旷课累计80节以上者给予令其退学处分。

  第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取消该科成绩并按“0”分计,取消公助生评选资格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作弊或作弊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在学校打麻将、打牌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兼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取消住宿资格直至令其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对缺乏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向行人扔东西,泼脏水等恶意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令其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生活作风越轨者及观看黄色录像、书册、画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令其退学处分;如尚未造成后果,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教育改正机会,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用行为或言语侮辱或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1、自动坦白或真诚认错者;2、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犯两种以上错误的;

  4、违反纪律拒不承认事实,认错态度较差的。

  第十七条:对违纪学生要做细致的调查取证,证据要确凿,实事求是,处分时持慎重态度,处分要恰当。对违纪学生在处分前,应将学校的处理意见通知学生家长。允许学生申辩和申述,对本人的申述,学生科、保卫科有责任进行复查。如有发现有错误,应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处分审批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科主管,所有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均由保卫科调查取证后以书面材料上报学生科,学生科依据调查事实,参照本规定,给出处理意见。1、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生科召开班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处分决定送学生科存档。2、留校察看、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由学生科根据调查事实及相关处分条例,以书面材料上报校务会,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报校长批准。学生科负责执行并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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