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升旗、上理论课、实习课、自习课、体育课以及各种集会,都必须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2.上课铃响后才进入教室或实习场所的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或实习场所的为早退。迟到、早退二次计一节旷课,没有请假不到课的为旷课。旷课达到规定课时由班主任报学生科,按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3.上课由教师考勤,缺勤者将记入“教学日志”。自习课、课外活动与集会由班长或指定同学考勤,考勤情况应报告班主任。
4.各班开学时,应派人到到学生科领取外出放行条和请假条。
5.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由家长出具证明,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周由学生科批准;一周以上者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实习期间需通知实习教师,考试期间需通知教务科。
6.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特殊情况外,都应先请假并得到批准,不得过后补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的,应到校后二日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7.凡在校住宿生,除周末外,不得在外住宿。遇有特殊情况,按请假办理并把假条交予本宿长,以便检查时出示,否则以违反宿舍管理条例处理。
8.学生干部没有批假的权力。
9.每学期学生的出勤情况,期末随家庭报告书报告家长,缺勤超过规定者将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