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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制度

来源: 海口市高级技工学校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3-10-30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合作方式

  (一)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校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称职技术人才。

  (二)“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校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采用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形式,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平台和专业技术学习领域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训(习)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和场所;合作企业可优先选聘毕业生,满足企业日已增长的用工需求,实现互利共赢。

  (四)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结合企业人才需求,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企业发展。

  (五)共建专业教师培训基地

  根据合作企业特点制定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合作企业共建教师培训基地,培训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第六条 审批

  (一)立项

  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学校XXX部门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核,确保合作项目内容合法合规,然后提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校企合作办公室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务会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到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八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口市高级技工学校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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