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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推荐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3-20 00:00

毕业生就业推荐(实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水平,体现优生优荐的原则,促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协调发展,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在籍的各专业学生,必须修完至少两年(高级工班的学生至少三年)文化基础、专业理论和实践课,各项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招生就业科统一联系安排上岗实习。

二、所有毕业班学生在正式毕业前,必须按时回校报名注册,缴清应缴纳的所有学杂费用,方可推荐就业(实习)。

三、毕业生推荐就业(实习)程序为:学生自愿报名——班主任择优推荐——招就科组织安排面试——面试合格,确定名单——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推荐就业(实习)协议”、办理离校手续——上岗就业(实习)。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班主任到招就科统一领取,交毕业生本人填写,班主任作鉴定后交学生科、办公室统一盖章,就业推荐表原件每人一份。

五、为了做好学生就业的组织工作,各毕业(实习)班的班主任应主动配合招生就业科做好学生就业的宣传、组织、护送和稳定工作。
  
六、学校对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实行“一次性推荐”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提前两周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原实习单位与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

七、自找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好《毕业生自主实习申请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家长签名、班主任签字及学生科签字盖章后交招生就业科登记备案。

八、所有已上岗就业(实习)者包括(自己联系实习就业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有关用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遵守学校实习就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就业单位的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声誉。如有违纪,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视其情节轻重,将予以缓发毕业证的处罚。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九、所有提前上岗就业(实习)者,其身份仍为我校在校学生,仍需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直到正式毕业。

十、学生实习期满,应认真写好实习总结,连同《实习鉴定表》交回学校,作为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十二、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十三、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由实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生活补贴、早夜工时补贴及提供工作餐或住宿等,实习工资由实习单位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海口市高级技工学校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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